前言:《民法典》对自然人的一些权利都有保护条款,比如隐私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和一般人格尊严。今天的两个案例原告都胜诉了,需要被告公开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。其中有个是400多万粉丝的大V侵犯名人名誉权,所以赔偿费用较高。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。
(资料图)
一、女子因私人恩怨辱骂对方和未成年的女儿
1、案情
张女士和王女士算是生活中相识的朋友,关系一般。去年某天2人因生活琐事吵起来了,张女士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,发布王女士和她女儿的照片,还单独给王女士发短信,不是一两次,是在某个时间段内频繁发送。文字配图都是对二人的评价带有侮辱性词汇,比如“真难看”“斗鸡眼”“丑”等等,二人的共同好友都知晓该事实。
王女士非常生气,谁家妈妈能接受这样说自己的孩子,但是冷静下来想想觉得大不了不往来了,没有必要搞得太难看,就主动联系张女士说算了,让她删除信息,张女士不愿意。因为张女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王女士一家的生活,王女士决定起诉。
收到传票后,张女士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,但是她还是不觉得自己有错,她说这是成年人通过网上发表的“自由言论”,这个时候她又提出和解,但是王女士不同意,她担心原谅一次后面张女士再来同样的方法判决,坚持要求让法院判。
2、判决结果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的行为,已严重影响原告及其女儿的私人生活安宁,属于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3000元。
3、法律规定
《民法典》第 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二、480万大V发布不实言论侵害公众人物名誉,赔偿10万元
1、案情
小明是自由职业者,算是早年跟着移动互联网起来的第 一批网红。全网累计粉丝超过500万。其中某平台的粉丝就有480万。某天小明看到一个名人程某的新闻占据搜索热门,立马发布了一篇文章,内容提到该名人的学术造假问题,以及个人感情生活。发布当天立马冲上推荐榜,当日就引发6000多次转载、2万余条评论及近65万次点赞,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。
程某本人发现后,第 一时间联系被告要求删除,但是被告直接拉黑自己还拒绝沟通。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,恶意造谣抹黑自己,原告是公众人物,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。小明则说,自己发布的信息都是拼凑和搬运的,个人对其中内容是一个中立态度,文章有一些猜测性的言论,自己没有侵权故意。
2、判决结果
另查明,被告账号被认证为“20XX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”“知名博主”。本案中,原告是公众人物,跟普通人被侵犯名誉权的区别是,名人对正常的社会监督和公众知情权有一定的容忍义务,但不代表他人可以无下限造谣。被告的文章缺乏客观依据,已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。文中带有贬损、诽谤的内容,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,综上,判令被告公开道歉,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。
3、法律规定
《民法典》第 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第 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捏造、歪曲事实;
(二)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
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 名誉。
结语:跟未成年相关的案例,一般法院都会采取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,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。而且大人的恩怨跟小孩子无关,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还处于发育阶段尚未成熟,全社会应该一起保护。第 二个案件中,损害他人名誉被认定属实,被告最终承担巨额赔偿,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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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2 女子辱骂未成年人侵犯隐私权 大V侵犯名人名誉权赔偿10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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